学术研究

Publications

外国仲裁裁决在美国的执行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30日 作者:连捷

企业在我国或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仲裁裁决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到美国申请确认和执行。最常见的情况包括被执行人在美国境内拥有财产(在美国拥有业务或者已将国内财产转移至美国境内以逃避执行),或者被执行人或连带责任人是美国企业或美国公民。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想要获得实际赔偿,就有必要在美国法院申请确认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美国制定了完善的允许外国仲裁裁决在其境内确认并执行的国内法。然而,外国仲裁裁决本身在美国并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要想在美国得到执行,必须首先获得美国法院的司法确认并转化为当地判决。外国裁决只有经过当地法院司法确认转化为当地判决后,才可在当地强制执行。


基于美国联邦制度的特殊影响,一份仲裁裁决的司法确认往往受到州一级法律与联邦法律两套不同的程序规制。因此在美国申请确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之前,应当仔细比较州法律程序与联邦法律程序对特定案件的利弊影响之不同,慎重选择提交申请的法院。


外国裁决经美国法院司法确认后,该法院会基于裁决的内容制作判决书,将该外国裁决转化为当地法院判决,并按当地判决执行程序予以执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我国的法院负责执行的制度不同,美国的法院并不负责处理执行程序。具体的执行程序,例如对财产线索的追查,对债务人的询问,调用并指导法警对债务人进行逮捕或查封处置财产,都需要由律师完成。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律师通过强制债务人接受律师询问,并在债务人不配合的情况下通过逮捕令强制债务人出席律师询问等法定方式追查债务人财产线索。另外,在美国的执行程序中,律师负责调用并指导法警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以及处置。因此,美国的执行程序是由律师主导的程序。

 

1. 正确的适用法——州法律,联邦法律,以及国际公约的关系


本文以美国加州法律体系为例,简要介绍在美国确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基于美国联邦制度的特殊性,在加州,根据具体仲裁案件的不同,仲裁裁决的确认与执行有可能适用《加州仲裁法 (California Arbitration Act)》或 《联邦仲裁法 (Federal Arbitration Act)》两套不同的实体和程序规定。


《加州仲裁法》管辖在加州或加州以外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执行,但不适用于涉及州际贸易或者其他属于联邦法管理范围的事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里约定适用《加州仲裁法》中规定的执行程序。


《联邦仲裁法》第一章规定涉及州际贸易、国际贸易、以及海事贸易的,基于书面仲裁协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执行适用联邦法律。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当事方没有主观意识到自己的交易涉及到以上联邦管辖事项,只要争议客观上涉及,其仲裁裁决就应当受到《联邦仲裁法》管辖。


《联邦仲裁法》第二章适用于基于《纽约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执行。当满足如下条件时,方可适用《纽约公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i) 仲裁裁决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合同或非合同)作出;以及 (ii) 至少一方当事人为非美国公民;或,当事人均为美国公民但争议事项中涉及位于海外的财产,或者与外国有其他合理的联系。如果《纽约公约》和《联邦仲裁法》的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则优先适用《纽约公约》。


《联邦仲裁法》第三章适用于基于《美洲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公约》(以下简称《巴拿马公约(Panama Convention)》)作出的仲裁裁决。必须是针对《巴拿马公约》十九个缔约国中的两国或者两国以上的公民之间的争端作出的仲裁裁决,才可适用《巴拿马公约》予以执行。如果《巴拿马公约》和《联邦仲裁法》之间有冲突,则优先适用《巴拿马公约》。


如果《纽约公约》和《巴拿马公约》同时适用于某个仲裁裁决的执行,则优先适用《纽约公约》,除非当事人选择适用《巴拿马公约》或者仲裁协议的多数当事人为批准或加入《巴拿马公约》的国家以及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的公民。


正确的管辖法院


除了以上讨论的对确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的选择,申请人还必须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需要选择同时具有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和对诉讼事项的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的法院。美国对属人管辖权的定义很简单,但是实际操作时的内涵非常复杂。由于美国的管辖权(包括长臂管辖)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话题,笔者可能在其他文章中详细讨论,本文不做展开。简单而言,如果仲裁执行的申请人能够确定被申请人的财产位于加州,申请人通常可以根据准管辖权概念确立加州法院的管辖。


由于美国联邦制度的影响,申请人还需要区分自己的仲裁裁决是受州法院管辖还是受联邦法院管辖,即诉讼事项管辖权。同样,州法院与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区分非常复杂,涉及到美国宪法对联邦制度的规定,本文不展开讨论。简单来说,加州州法院对诉讼具有广义管辖权。因此,在州法院申请确认仲裁裁决,申请书只需要阐明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属人管辖权即可。相反,如果在联邦法院中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人必须阐明法院的诉讼事项管辖权以及属人管辖权。另外,联邦法院对基于《纽约公约》和《巴拿马公约》作出的裁决具有原始管辖权。因此,如申请人在加州州法院提起申请执行此类裁决,被申请人有权向州法院申请将该确认裁决的诉讼转移至联邦法院。


管辖法院选择条款


有些仲裁协议可能对仲裁裁决执行的管辖法院做出选择。《联邦仲裁法》,《纽约公约》,以及《巴拿马公约》允许当事人选择裁决执行的管辖法院。然而,法院选择条款不影响加州州法院的诉讼事项管辖权。除非有证据表明该法院选择条款不具合理性或违反公共政策,加州州法院有权基于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执行仲裁协议中的法院选择条款。


因此,仲裁协议中的法院选择条款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免由于错误选择法院造成执行程序被延误以及诉讼成本上升。


中间裁决或部分终局裁决


一般来讲,在《加州仲裁法》规定中只有最终裁决可以被确认和执行。然而,除非与仲裁协议或适用的仲裁规则相抵触,加州法律允许法院对特定中间裁决或部分终局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另外,《联邦仲裁法》同样允许联邦法院对非终局的中间裁决或部分终局的裁决进行确认,除非该确认与仲裁协议或适用的仲裁规则相抵触。


因此,仲裁当事人面临对自己不利的中间裁决或部分终局的裁决时,应当及时咨询有经验的律师以评估是否可以立刻申请有关法院对不利的中间裁决或部分终局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另外,获得对自己有利的中间裁决或部分终局裁决的一方,也可根据情况判断是否应当立刻申请执行该裁决,从而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 申请程序


基于美国联邦体制的特殊影响,仲裁裁决在加州受到州法律以及联邦法律两套不同的程序规制。下文将就州法律和联邦法律中申请确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规定做简单讲解。


(1) 《加州仲裁裁决法案》中的仲裁裁决确认程序规定


在加州州法律规定中,确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必须向法院提交申请书(petition)。


申请的内容


请求确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必须包含以下内容:(i) 所有仲裁当事人的姓名;(ii) 仲裁协议的内容或副本;(iii) 仲裁员的姓名;(iv) 仲裁裁决以及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因为美国支持协议仲裁,申请人在无法严格遵守以上对申请材料的要求的情况下,如果能证明其提交的材料已经“实质性遵守”了以上规定,法院有权同意确认并执行该裁决。


申请书的送达


在加州州法律程序规定中,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书应当按照仲裁协议中的约定送达。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约定送达程序,则应当按照《加州民事诉讼法(California Civil Procedure Code)》的规定送达。


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根据《加州仲裁法》,撤销或更正仲裁裁决的申请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要求更正或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书必须列明理由。根据《加州民事诉讼法》,仲裁裁决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法院可以根据《加州仲裁法》对其进行撤销:(i) 裁决是通过腐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作出的;(ii) 仲裁员存在腐败的情况;(iii) 仲裁员的不当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iv) 仲裁员越权,并且无法在不影响裁决的实质内容的情况下对裁决进行修正;或 (v) 仲裁员拒绝合理延期,拒绝听取实质性的证据,以及其他违反加州仲裁法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等。


另外,加州法院在以下情况时有权对仲裁裁决作出修正:(i) 明显计算错误或失误;(ii) 超出仲裁员权利作出的裁决;以及 (iii) 裁决的格式不完善。如果加州法院认定特定被申请人不应受仲裁裁决的约束或者不是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应当驳回与该被申请人相关的部分申请。法院还有权将裁决发回仲裁员重审(重新仲裁)。

 

(2)《联邦仲裁法》下的仲裁裁决确认申请程序


在联邦法律程序中,对外国仲裁裁决的确认及执行必须以申请书或动议(motion)的形式提交。


申请书


申请或动议必须包含如下材料:(i) 仲裁协议; (ii) 仲裁员的选择或任命; (iii) 仲裁裁决;(iv) 与确认、修改、更正裁决相关的通知、宣誓书、或其他文件,以及每项申请对应的法院命令;以及 (v) 符合法院要求的翻译文件;等。


申请书的送达


申请确认并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或动议必须按照联邦法9 U.S.C. §§ 9, 208, 307中的要求送达。


对裁决的司法审查


《联邦仲裁法》规定外国仲裁裁决的确认与执行应当适用9 U.S.C. §§ 207, 302规定,《纽约公约》,以及《巴拿马公约》的规定。《纽约公约》和《巴拿马公约》为被申请人反对确认并执行外国裁决均提供了七项抗辩事项,例如:争议事项不允许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以及承认或执行特定裁决违反公共政策,等。


反对执行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在《联邦仲裁法》的规定与《纽约公约》或《巴拿马公约》的规定没有冲突的情况下,《联邦仲裁法案》的其他要求同样适用于根据《纽约公约》或《巴拿马公约》提起的司法程序。如果仲裁裁决被确认,则联邦法院会基于裁决内容制作判决书,并按作出判决的法院的执行程序对该判决进行执行。


3. 裁决确认后的执行


当外国仲裁裁决通过以上讨论的程序被美国州法院或联邦法院确认后,美国法院会基于裁决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由外国仲裁裁决转化而来的判决,具有与当地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并按当地执行程序执行。执行程序中的调查取证以及财产查封处置程序的各个环节均有相应的法律规范,限于篇幅,这里不再展开。


需要注意的是,与我国执行法院负责执行的制度不同,美国法院不负责处理执行程序。具体的执行程序,例如对财产线索的追查,对债务人的询问,调用并指导法警对债务人进行逮捕或查封处置财产,都需要由律师完成。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律师通过强制债务人接受律师询问,并在债务人不配合的情况下通过逮捕令强制债务人出席律师询问等法定方式追查债务人财产线索。另外,在美国的执行程序中,律师负责调用并指导法警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以及处置。美国的执行程序是由律师主导的程序。

分享 :
标签:仲裁美国

相关新闻

投诉电话:

  • +86-10-6652 3366

咨询电话:

  • 北京:+86-10-6652 3388
  • 上海:+86-21-6106 0889
  • 深圳:+86-755-3398 8188
  • 广州:+86-20-8551 1672
© 1995-2024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30563号-1

君泽君香港分所与陈和李律师事务所联营